医保用药须知
作者: 超级管理员 阅读次数: 22131 发布时间: 2014-07-31
1. 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》备注栏中没有限定支付范围的,按药品法定说明书的适应症用药。
2.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》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有限定支付范围,有相关诊断证据符合适应症的医保基金可以支付;如医保限制适应症不相符,病情必需的药品,在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自费。
3.乙类药品患者按医保规定先自理一定比例。
4.门诊配药量:
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;
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;
规定病种的疾病、高血压、冠心病、肺结核、糖尿病、慢性肝炎及其他需终身服药的慢性病不超过1个月量;出国带药根据病情需要,经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开药,最多不超过3个月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