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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,是凝聚、教育广大妇女树立正确理想、弘扬社会主义道德、弘扬文明新风,为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重要载体,是新的历史时期广大妇女建新功、创新业、展新姿的特色平台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的管理,使创建活动更加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,特制订本办法。
(一)、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的,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,以树立行业新风为目标,以岗位创优为重点,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。
(二)、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,围绕医院发展大局,结合行业发展要求,紧密结合不同岗位的实际,引导广大妇女爱国守法、明礼诚信、团结友善、勤俭自强、敬业奉献,努力提升思想道德、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,为构建和谐文明医院多做贡献。
(三)、创建“巾帼文明岗”的基本条件:
1、岗位中女性50%以上,而且岗位主要负责人为女性,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(含3人)的集体。
2、岗位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,模范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。
3、岗位成员要努力学习,钻研技术,熟练掌握业务技能,爱岗敬业、诚实守信、服务群众、奉献社会,有良好的社会信誉,辐射带动作用良好。
4、创建活动要显效。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,工作有创新,服务有亮点,社会评价好。
5、岗位内部管理规范,岗位文化建设突出。有明确的创建计划,有明显的创岗标志、统一的服务理念及服务承诺,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价值观、职业道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。
出现下列情况之一,经核实,不予认定或取消认定结果。
1、岗位成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;
2、工作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;
3、有人员受到各类党纪政纪处分的;
4、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,情况属实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;
(四)、申报认定工作程序。
“巾帼文明岗”实行申报制。凡符合条件的科室均可自愿申报,由院“巾帼文明岗”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授牌,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。院妇委会在申报基础上对申报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,每年总结、评议一次,第三年进行表彰。对考评优秀并满一年以上的院级“巾帼文明岗”推荐申报为“浙江省卫生厅系统巾帼文明岗”。
(五)、“巾帼文明岗”考核与监督。
“巾帼文明岗”活动领导小组(院妇委会)具体负责有关管理规范的制定、督促检查落实以及年度申报、检查、验收工作。实行妇委会干部与申报集体结对子的办法,自查与对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,统一布置、定期检查、档案健全,保障活动的正常开展。
(六)、 对评选出的院级优秀“巾帼文明岗”以精神奖励为主,物质奖励为辅,借助院报等宣传报道“巾帼文明岗”的典型经验。
“巾帼文明岗”活动领导小组
2013年3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