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巾帼文明岗成员奖惩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增强ICU“巾帼文明岗”女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,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,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,提高工作效率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女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、法律、法令,遵守劳动纪律,遵守ICU的各项规章制度,爱护公共财产,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理论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,团结协作,完成工作任务。
第三条 ICU实行奖惩制度,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。在奖励上,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,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;对违反纪律的巾帼文明岗女职工,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。
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ICU所有巾帼文明岗女职工。
第二章 奖 励
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巾帼文明岗女职工,应当给予奖励:
(一)在完成工作任务,提高服务质量,做出显著成绩的;
(二)得到市级以上卫生部门及新闻媒体点名表扬的;
(三)参加各类业务操作比赛或其它竞赛活动,取得前三名者;
(四)获得各级奖励的科研成果,科研新项目的;
(五)救死扶伤,抗震救灾,维护ICU声誉,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,有突出贡献的;
(六)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。
第六条 对巾帼文明岗女职工科室每半年实行绩效考评,从仪表、执行制度、质控管理、团结协作、业务水平等来进行考核,考核比分值护士长占40%,医生占30%、互评占30%,前8名者担任组长。
第三章 处 分
第七条 每位护士应认真、按时、按质完成工作职责,护士长不定时进行检查,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巾帼文明岗女职工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应当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,给予扣点并直接与奖金挂钩,每1点扣2元,并与考评结合:
(一)违反劳动纪律,经常迟到、早退,旷工,消极怠工,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;
(二)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、指挥,或者无理取闹,聚众闹事,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;
(三)玩忽职守,违反职业操作规程使病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;
(四)违反ICU行为规范、语言服务规范的;
(五)个人损害ICU声誉的;
(六)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。
巾帼文明岗女职工有上述行为,情节严重,触犯刑律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。
第八条 一旦您与家属发生当面冲突引起病人、家属投诉或因您的记录错误导致病人及家属投诉,扣除半月奖金并写书面整改。